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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1例!浙江检察发布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民事检察典型案例
时间:2023-11-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1月15日上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举办主题为“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民事检察环节矛盾纠纷化解”的新闻发布会,发布10个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民事检察典型案例。安吉县检察院“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杨某龙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检察和解案”入选。



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民事检察典型案例


1.陈某等人与某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2.陈某某与叶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系列纠纷检察和解案


3.余某娥与石某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检察和解案


4.余某某与周某某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


5.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杨某龙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检察和解案


6.鹿某荣等人与吴某文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监督案


7.傅某根等人与诸暨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8.卢某某等人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检察和解案


9.叶某凤与占某荣、詹某芳等人赡养费纠纷支持起诉案


10.周某某与毛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生效裁判监督案





案例五

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杨某龙等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检察和解案


【基本案情】


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在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约定第三者责任安全统筹责任限额100万元。2021年4月,贾某弟驾驶挂靠于该运输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杨某阳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杨某阳当场死亡。2021年9月,杨某阳近亲属杨某龙等人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服务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410629元,先于贾某弟、运输公司履行。因服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冻结运输公司对公账户。运输公司经营受到影响,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审查发现,运输公司向服务公司购买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并非商业保险,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对受害者而言不能直接免除责任;且服务公司在多项诉讼中被判担责,已无履行能力并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为实质性解决纠纷,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法院共同开展和解,通过反复释法说理、耐心分析利弊,最终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运输公司筹集款项分期支付赔偿款,法院即日解冻其对公账户。运输公司可继续向服务公司主张权益。同时,针对运输企业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问题,检察机关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并牵头交通运输、金融管理等部门开展专题宣讲,向全县二十余家物流运输企业阐明统筹服务性质和投统风险,引导及时排险避险。


【典型意义】


货车司机、运输企业受低价吸引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作为商业保险“平替”,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法律定性、统筹公司赔偿能力等问题,各方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导致矛盾纠纷升级,也为社会稳定埋下隐患。本案中,检察机关准确界定车辆安全统筹性质,联合法院共同开展和解,以兼具公正与效率的方式定纷止争,最终受害者权益切实得到保障,运输公司资金及时解冻恢复正常经营。同时,针对案件反映出的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风险问题,开展社会治理,联动多部门助力物流企业排危破险,以“我管”促“多管”共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