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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办案 迷雾散去 ——我院依法公诉脱逃近20年罪犯
时间:2018-03-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李 琳

  近日,我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南湖监狱依法出庭公诉服刑罪犯周承成(化名)脱逃一案。经法庭调查、辩论,安吉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周承成因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19977月,35岁的周承成结伙他人实施抢劫,在被抓获后未供述真实姓名,以自报名“周建城”参与了刑事诉讼,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年106日,作为一名“身份不明”罪犯(无真实姓名、无真实出生年月、无真实家庭住址)被送至原浙江省南湖支队(现南湖监狱)五监区服刑,服刑期限自1997420日至20001019日。19971120日,周承成从南湖监狱五监区脱逃。

  周承成逃脱后,恢复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回到老家与妻儿共同生活,将自己的犯罪经历完全隐藏了起来。多年来,为了逃脱追捕,周承成平时除了在家务农,就是在家附近打临工,几乎没有出过远门。

  然而,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科技的发展,即使周承成“足不出户”,也难逃法网。2017年,宁波公安通过逃犯人脸识别系统发现,周承成的身份证照片与在逃犯“周建城”照片的脸部特征相似度极高,就将周承成的线索移送到南湖监狱。

  南湖监狱受理周承成脱逃案后,第一时间向我院通报该案案情,并就侦查方向及证据问题征求意见。我院刑事执行检察部经初审后,发现罪犯周承成已脱逃近20年,且服刑时是使用自报名,证据难以收集固定,因此主动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重点就本案犯罪嫌疑人身份认定、脱逃行为认定、以及脱逃期间有无犯新罪等方面为侦查部门列制取证提纲。2017930日,周承成被南湖监狱抓获归案。

  案件侦查完毕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我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秉持审慎办案原则,全面细致审阅全部案件材料,验证证据体系;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的形式提审被告人,巩固身份比对及脱逃事实相关证据;奔赴省第四监狱、南湖监狱等地提取当年同监室人员及管教民警的证言;实地查看脱逃现场,经过多方验证,我院认为该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2018119日依法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315日,我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南湖监狱依法出庭公诉,安吉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周承成因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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