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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检察院提起湖州市首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8-05-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529日上午915分,由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夏某甲、夏某乙二人滥伐林木案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章,员额检察官张若一出庭支持公诉,指派党组书记、检察长陈章,员额检察官吴佩珏出庭支持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栽植树木565株并保证存活,或者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9625元。安吉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沈芳君担任审判长。

20163月至5月期间,夏某甲、夏某乙二人为种植白茶,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自留山上的林木,造成约5.6亩的山林被毁。经鉴定,被伐阔叶林幼树为4372株,蓄积量为14.052立方米。因二人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在对二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栽植树木565株并保证存活,或者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9625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对辩护人提出的程序合法性问题、公益与私益问题、主题适格问题一一答复: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对于因犯罪引起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失,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此无需经督促、公告的诉前程序;林地具有双重属性,除了经济属性,还具有生态属性,不应将二者割裂,公益诉讼之所以将环境资源型案件作为诉讼的范畴、国家之所以出台林业相关法律法规,正是基于对林业资源生态属性的保护;根据诉讼法、两高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公益诉讼。庭上,检察机关申请鉴定人出庭,予以解答关于生态损害评估报告、生态修复方案的相关专业问题。

法官当庭宣判:判处夏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夏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公益诉讼起诉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此次庭审,共有市县两级人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县两级部分检察干警,相关行政机关代表,中、小学生代表等200名人员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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